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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丰伟与王惠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伟,王惠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888号之一原告张丰伟,男,生于1986年1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王惠霞,女,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伟与被告王惠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丰伟负担。审 判 长  赵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