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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882号原告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皓,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起诉、撤诉、庭审、财产保全、达成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等事宜)。被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建湘。委托代理人张江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提起上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