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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喜贤、夏春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贤,夏春晓,桑恒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喜贤。被申请执行人:夏春晓、桑恒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贤与夏春晓、桑恒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春晓、桑恒芝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锋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荣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