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执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梁升喜、郭春凤与梁威雄、梁永盛等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7执第160号梁升喜、郭春凤、梁威雄、梁永盛、梁德贵、梁筹景:申请执行人梁升喜、郭春凤与被执行人梁威雄、梁永盛、梁德贵、梁筹景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对上述判决第五判项财产刑部分进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7执第160号。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威雄、梁永盛、梁德贵、梁筹景应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5243元(被执行人梁威雄、梁永盛、梁德贵、梁筹景在诉讼期间已经支付赔偿款共120000元,剩余5243元未付)给申请执行人梁升喜、郭春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梁筹景在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7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243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