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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财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法印、王延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法印,王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443号申请人:黄法印,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王延庆,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黄法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延庆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法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冻结被申请人王延庆银行存款4万元。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黄法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于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