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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6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旎婕与李小茂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旎婕,李小茂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626号原告:李旎婕,女,200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理人刘丽娅,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王光永,重庆市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茂,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旎婕与被告李小茂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旎婕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旎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李旎婕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