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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937陆允花与周赛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允花,周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陆允花,女,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周赛峰,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陆允花与被执行人周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109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8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