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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亲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亲,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行初38号原告陈亲,女,汉族,1950年11月1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杜建春。委托代理人高登雷,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星,市长。委托代理人马沛沛,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亲起诉要求确认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行为违法行政争议一案,原告陈亲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亲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德如审判员  阮晓强审判员  李洪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