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贾延华、赵晓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延华,赵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财保54号申请人:贾延华,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赵晓民,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人贾延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晓民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贾延华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晓民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贾延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成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