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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古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古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645号罪犯陈古日,男,1973年5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川凉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古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857元,并与同案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12月8日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33年12月7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陈古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古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古日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古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4个。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2857元,已赔偿人民币2.5万元,并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古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古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3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