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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353马万忠与顾明将、唐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万忠,顾明将,唐广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万忠,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明将,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广利,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万忠因与被上诉人顾明将、唐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万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益钧代理审判员  周 陇代理审判员  李 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甫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