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少雄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少雄,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申少雄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申少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申少雄支付工程款9593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35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申少雄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