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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艳丽与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丽,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331号原告:宋艳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06689436X。法定代表人:吕海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盛世龙源*号楼*单元*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90933807K。法定代表人:胡晓,该公司经理。原告宋艳丽与被告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本案。原告宋艳丽于2017年7月26日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艳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宋艳丽负担。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