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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1026-1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等十人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张某,袁某某,伍某某,潘某某,段某某,赵某某,侯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1026-1103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申请执行人伍某某。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等十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048-170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及补偿金合计363650元、执行费5354.75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69004.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9004.7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锦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