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薛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案外人王某甲、梁某某保证二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将借款偿还完毕,并保证案件款偿还完毕之前由法院工作人员随传随到,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担保并签字确认,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按原判决执行。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薛某某、王某某承担,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