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守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守刚,韩治爱,韩治涛,秦玉茹,姚伟,相恒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守刚,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韩治爱,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韩治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秦玉茹,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姚伟,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相恒翠,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守刚、韩治爱、韩治涛、秦玉茹、姚伟、相恒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祥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延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