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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路口铺居委会车站组与田小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路口铺居委会车站组,田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路口铺居委会车站组,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路口铺社区居委会车站组。负责人游剑军,组长。被执行人田小军,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路口铺居委会车站组与被执行人田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小军未履行本院(2016)湘060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小军银行存款10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维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