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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姜湘鹏、广州市庭璟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湘鹏,广州市庭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湘鹏,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庭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中路88号三楼108号。法定代表人:钟锦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桂花,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湘鹏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3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姜湘鹏上诉称,一、涉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南沙区,用人单位住所地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广州市南沙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本案由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管辖。三、本案由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管辖更有利案件争议的解决,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