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马正凤与赵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凤,赵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839号原告:马正凤,女,1970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被告:赵贵荣,男,1953年3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凤诉与被告赵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正凤于2017年7月27日以已与被告赵贵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正凤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正凤负担。审判员 马灯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双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