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淮北市家之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刘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家之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珊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949号原告:淮北市家之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宝柱。被告:刘珊,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市家之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淮北市家之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家之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家之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淮北市家之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