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瞿金林与智造(天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金林,智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26142号原告:瞿金林,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通州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亭,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法定代表人:肖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智造(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瞿金林与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金林的委托代理人杨芳亭,被告智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26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滨海××××以北办公用房,房屋建筑面积268.18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2159元,房屋总价为3260801元,交房时间2014年6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时间交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按照合同第五条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故起诉。被告智造公司承认原告瞿金林提出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相似案件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瞿金林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26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2元,减半收取3096元,由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岩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