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谢鹏程与闫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鹏程,闫跃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092号原告:谢鹏程,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温县。被告:闫跃进,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住沁阳市。原告谢鹏程与被告闫跃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谢鹏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鹏程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3元,由谢鹏程负担。审判员 张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卜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