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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禛宝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禛宝,男,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冯彦龙、南石,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懿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禛宝、辩护人冯彦龙、南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张禛宝以租房名义进入被害人马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江阁家中,并趁马XX写租房定金收条的时候用钳子击打其后颈部两下实施抢劫,马XX被打后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张禛宝由于害怕迅速逃离现场没有抢到任何财物,经鉴定马XX损伤为轻微伤。2016年12月28日,张禛宝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张禛宝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禛宝犯罪未遂,应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对其处罚,故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张禛宝判处七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禛宝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禛宝借租房为由进入被害人马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江阁家中,趁其不备持随身携带的钳子击打马XX头部致其轻微伤,马XX大声呼救并欲夺门而逃,张禛宝因害怕将马XX拽到屋内后并未抢取任何财物随即逃跑。2016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禛宝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禛宝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禛宝的自然身份。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禛宝的归案情况。3.扣押清单,证实张禛宝的作案使用的工具。4.入院记录,证实马XX被钝器打伤入院治疗。5.辨认笔录三份,证实张禛宝的作案地点以及其入户殴打的人是马XX。(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XX的陈述称,我在58同城上挂的租房信息,我想把我租的房子其中一间屋子租出去,2016年12月25日下午的时候有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要来看房子,我就跟他约定第二天看房,26日中午十二点五十三分的时候,这名男子就到了我家门口,进屋以后他看了一下屋内结构,又问了我收费标准和其他情况。说房子是给他女朋友租的,他回去商量一下,如果同意就过来交定金。27日上午十点三十四分,他又给我打电话说要交定金。我让他微信转给我,但是他说已经在往我家走的路上了。大概过了十多分钟,他敲门我就让他进来了,我说交200定金就可以,当时他也同意了,我就趴在洗衣机上写收据,就在写收据的时候我的头部遭到了连续的击打两次。我回头就跟这个男的撕扯在了一起,我挣脱之后冲到房门前往外跑,一边大声喊抢劫了,救命。我刚出门就让他拽回屋内,他在我屋里什么都没拿就直接跑出去了,我就去公安局报的警,打我的钳子是他自己带的。(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禛宝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吻合。(四)鉴定意见1.(齐)公(刑技)鉴(法物)字【2017】16号鉴定书,证实送检棉签检测人血与受害人马XX相同。2.(齐)公(刑技)鉴(法物)字【2017】157号鉴定书,证实马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五)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居住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江阁二期XX室被入户抢劫的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禛宝入户抢劫,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张禛宝入户抢劫,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持械抢劫,可以从重处罚。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禛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审 判 长  孙晓光人民陪审员  任 参人民陪审员  涂冬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