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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范伟浩与被告赵群亮、王欣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544号本院于2017年7月2日对原告范伟浩与被告赵群亮、王欣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402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40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4行“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赵群亮、王欣冉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赵群亮、王欣冉负担”。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