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牛风银交通肇事罪赔偿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206号被执行人牛风银,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本院在依据青川法院刑庭移交被执行人牛风银赔偿款16666元的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牛风银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8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退赔赃款发还受害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