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小勤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勤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62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勤,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汉阳银河商务酒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住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7〕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勤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晚11时,被告人周小勤在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隆祥东街银河商务酒店三楼,介绍吴某孝与黄某、刘某与张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小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吴某孝、刘某、黄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周小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勤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勤犯介绍卖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小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小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言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