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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邵忠贵诉被告孟庆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忠贵,孟庆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民初1401号原告:邵忠贵,男,农民,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委托代理人:蔡广福,男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镇前鞭杆沟村。被告:孟庆军,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原告邵忠贵诉被告孟庆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忠贵的委托代理人蔡广福和被告孟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以购买原告房屋为由强行侵占原告口粮田4.3亩。当地种植玉米地租为每亩200元,因此原告四年间的损失为3440元(4.3亩×200元×4年)。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40元;被告称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于2013年买的赵明俊的房,赵明俊是买原告的房屋,当初双方约定2.27万元买房屋。原告土地具体亩数我不知道,我看他家土地是水地,没办法耕种,我就挑了点旱地种玉米。我种的地主要是我房前屋后的土地,不是原告所述的4.3亩土地。我还耕种了原告的小开荒地,大概是4垄地,那是我买房子附带的土地。2015年我就没种地,荒了一年,最近这两年是关文才种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原告邵忠贵将其自有的位于大营子镇双山村“赵堡队”的四间房屋及院落以2.27万元出售给赵明俊。后赵明俊妻子孟庆娥将上述房屋及院落以同等价格出售给孟庆军并与孟庆军妻子段淑娥签订了买卖协议。被告在取得上述房屋后,在房屋的院落范围内进行农业生产。另,被告自认其耕种了原告小开荒土地约4垄。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村委会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房屋买卖协议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附卷。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侵占了其4.3亩口粮田。故原告主张被告侵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自认耕种了原告4垄小开荒土地。因荒地系当地村民集体所有,该土地虽经原告开荒后变成耕地,但其未与村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其未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原告无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土地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忠贵要求被告孟庆军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慧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