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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62号。法定代表人易宗仁。被执行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621号3幢291室。法定代表人李春兵。申请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2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50,80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7,908.04元。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2216号调解书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松审判员  吕长利审判员  李伟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