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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李公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李公白,李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599号申请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13楼。法定代表人:金国胜。被执行人:李公白,男,1965年8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颜,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公白、李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颜所有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颜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李颜已经履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颜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颜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