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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卢兴华与严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华,严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044号申请人:卢兴华,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跃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严威,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XX华,总经理。申请人卢兴华与被申请人严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兴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严威的银行存款6612962元予以冻结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卢兴华以其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保险金额为661296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ACHSU34Z0117Q000231O)。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严威的银行存款6612962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新祥审 判 员  杨 恋人民陪审员  凌小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