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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鑫美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鑫美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庆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517号之一申请人:山东省鑫美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中段中国五金机电城。法定代表人:王泽铭,董事长。被申请人: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项目东区天衢东路6555号。法定代表人:张庆荣,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庆荣,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山东省鑫美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庆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鑫美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庆荣的银行存款57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庆荣的银行存款57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