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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王立、孙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王立,孙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858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剑,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立,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孙坤梅,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王立、孙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王晓婷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葵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詹忠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