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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美莲与绍兴永通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莲,绍兴永通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492号原告:何美莲,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森鑫,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永通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兴滨路6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7896X0。法定代表人:章建木。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莲诉被告绍兴永通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