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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威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威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威强,男,1993年8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现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威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日3时许,被告人吴威强饮酒后驾驶粤Y×××××号牌小轿车搭载胡某、谭某、曾某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MUSE酒吧出发,经过高明大道往佛山市南海区行驶,行驶至高明大桥下游桥时,遇梁某驾驶粤H×××××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在前方右侧第一条机动车道行驶,吴威强从右侧越过实线超车过程中失控碰撞至桥面防护栏后,与粤H×××××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威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4.1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吴威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威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威强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威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吴威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梁某、谭某的陈述,警情详情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及医院抽血照片,车辆痕迹记录表,佛山市南海九江医院放射影像报告单、CT影像报告单,接受证据清单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证人胡某、曾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具的佛公明某(法)字[2017]13号、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送检表,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委托书及其出具的粤禅正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0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返还物品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证明,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威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威强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威强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威强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梁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吴威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吴威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威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