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6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府谷县铖鑫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桩、赵柒、张凤英、李跃进、张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636-1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府谷县铖鑫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桩、赵柒、张凤英、李跃进、张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82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陕082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二行漏字,应为“委托代理人石永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云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