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福齐酒店、朱星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福齐酒店,朱星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8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福齐酒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号。经营者:李明龙,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回族,系该酒店总经理,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善金,男,该酒店职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敬奎,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朱星阁,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福齐酒店为与被申请人朱星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06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洪山区福齐酒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洪山区福齐酒店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洪山区福齐酒店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洪山区福齐酒店负担。审判长 章 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陈蔚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诗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