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16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丁德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丁德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6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16035-1,住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工业小区1号路。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被执行人:丁德余,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浙0326执16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德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码2027782,发动机号37327761)。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德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