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乔保华与淮滨县栏杆镇塘南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保华,淮滨县栏杆镇塘南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260号原告乔保华,男,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余军,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滨县栏杆镇塘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许和东,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保华诉被告淮滨县栏杆镇塘南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事实与主体均有误,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退还给原告乔保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钟人民陪审员 许 冰人民陪审员 赵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