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荣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荣宏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7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号。代表人:尚仁刚,行长。被告:荣宏彬,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被告荣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袁媛书 记 员 焦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