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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如松与戚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如松,戚玲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1791号原告:鲁如松,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戚玲红,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鲁如松为与被告戚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13日。如到期不还,按每天500元支付违约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玲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鲁如松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戚玲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志芳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戈弟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