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广与王利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王利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672号原告:杨广,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利清,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杨广与被告王利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广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广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