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庆、李杨成申请执行闵昌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李杨成,闵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364号申请人:李庆,女,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申请人:李杨成,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闵昌学,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李庆、李杨成申请执行(2017)川1028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闵昌学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闵昌学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