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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郭永凯诉耿约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凯,耿约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凯,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耿约翰,男,汉族,1980年8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豫02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郭永凯申请执行耿约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耿约翰的银行存款202150元及利息。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耿约翰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