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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赵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赵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628号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镇医院西邻)。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军,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红,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红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