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委与蒋天友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委,蒋天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张委,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蒋天友,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委与被执行人蒋天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8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天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委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7184.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天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鲜艳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甘在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