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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6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春兰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蔡春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610号之二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社区S区07栋112、113号。法定代表人金海涛,董事长。被告蔡春兰,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春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湘0121民初6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告蔡春兰名下位于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江金社区旺佳华府9栋2107室(权证号:71××83)的权属,以及冻结被告蔡春兰名下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茶亭街社区滨江花园18#702室(预售证号(2012)0080、合同编号:YY2016024859)的权属。现原告已撤诉,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蔡春兰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蔡春兰名下位于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江金社区旺佳华府9栋2107室(权证号:71××83)权属的冻结;2、解除对被告蔡春兰名下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茶亭街社区滨江花园18#702室(预售证号(2012)0080、合同编号:YY2016024859)权属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