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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卫东、张延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卫东,张延红,将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26号申请人王卫东,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张延红,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将朝辉,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王卫东与被申请人张延红、将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卫东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延红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申请人王卫东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延红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二、冻结申请人王卫东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益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