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作旺与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作旺,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3222号原告:姚作旺,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小平,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姚作旺与被告王小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作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作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及利息12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约定利率为3%。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至2016年4月份,下余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小平未到庭答辩,在与审判人员通话中称:借款属实,但无力还款,请求延期偿还。姚作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及借款合同,证明借款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王小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小平与原告姚作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约定月利率3%,庭审时,原告更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利息1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王小平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作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借款利息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王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冬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