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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鲁杰与张悦凯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杰,张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94号申请执行人:鲁杰,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张悦凯,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鲁杰与被执行人张悦凯买卖纠纷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辽03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