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伟与李道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李道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45-1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道瑾,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与被执行人李道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伟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9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921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道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伟亦无法举证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 龙 更多数据: